管理制度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9-10-31 来源:

一、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

(一)对党员和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的从严,退(离)休的适当从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工作。

(二)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誊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4、探望出国留学,期限在两年以上,且在国外学习满一年的配偶、子女。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8、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经退(离)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党员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知密度较高,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纪检、检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境)问题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出国(境)时间

()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出国(境)时间,按以下原则掌握: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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