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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捐款的保管和使用

发表时间:2019-10-31 来源:公众号:凌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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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女,患癌,学校遂以某女名义发出募捐倡议,募得五万余元,其中教育局捐给学校一万,明确校长代管,受益人某女。该次募捐全部捐款入学校账户,但学校只拨付某女两万元用于治病。后,学校某男亦患大病需要救助,学校亦从捐款中拨付一万元进行救助,某女得知,遂要求学校将所有捐款返还本人,由其监护人保管,并要求学校将支付给某男的捐赠款返还,学校觉得委屈,不从,至此成诉。

法律分析:

一、社会募捐所得捐款,只能用于受赠人

学校倡议募捐为善举,倡议书是为援助某女这一特定主体发出,所得捐款为捐赠人给某女治病而捐。学校与捐赠人、某女之间形成社会募捐法律关系。学校是募捐人,受捐赠人的委托有权管理、监督这笔特定捐款,也有按捐赠人的意愿,将捐赠款交与受益人用于特定目的义务,以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某女是这笔捐款的合法受益人,有权接收这笔捐款,也有义务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这笔捐款。学校明知某女仍需继续治疗,由于经济状况困难,还需社会大力援助,但凭借暂时占有捐款之机,违背捐赠人的意志,将部分募捐款支付某男,挪作他用,违背诚信。某女有权要求学校返还支付给某男的款项,并有权要求学校将除教育局捐款之外的款项支付给自己或其监护人。亦即,学校以特定人的名义发出募捐倡议后,在捐赠方、学校、受赠方三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社会募捐法律关系,所得捐款只能用于受赠人,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二、附条件/义务的捐赠,受益人亦应遵守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所以捐款人在行使赠与权利时,有权决定捐款的使用方法,包括签订捐赠协议,对捐助对象附加条件或者义务。受赠人在接受捐款时,有义务遵守赠与人为捐款特别设定的条件。本案中,教育局将捐款捐赠给学校,受赠人为学校,并指定由校长代管,捐款用于某女治病。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视为有效。根据捐款人的意思表示,某女虽是捐款的受益人,但某女及监护人无权要求学校和校长将该部分捐款直接交付其使用。但除教育局的捐款外,本案中的其他社会捐赠给某女的捐赠款,捐赠人在捐款时并没有设定条件或者义务,对于这部分捐款,某女及监护人有权要求由自己保管,但该款项必须专门用于某女治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