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章程

总会章程

《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章程》

(修订版,业经2017年10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法规、政策;研究探讨社会组织发展规律,开展社会组织改革创新、内部治理、发挥作用等方面的调研、研讨和学术理论研究活动,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法规、政策提供决策的智力支持。

)承担市委、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或转移的有关工作事项及工作任务;协调做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过程中的相关工作;为市财政设立的相关专项经费的组织实施提供服务支持;做好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向社会组织提供资助和奖励的组织协调工作。

)构建培育聚集、展示交流、创新研发、资源对接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承办或策划有利于推动社会组织创新和发展的建设项目,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方式提升社会组织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增强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促进本市社会组织之间、本市社会组织与兄弟省市,以及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促进友好交流与合作,组织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形成社会组织的整体优势、提升社会组织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和对外合作交流的水平和能力。

(五)依法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拓展筹资的来源渠道,扶持并资助社会组织发展,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利的社会公益活动。

(六)创办社会组织研究和人才培养机构,整合社会资源,按需求组织各类培训,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拓展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

(七)配合市委相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统战工作平台,为党委和政府推荐优秀的社会组织代表人士,为党委和政府的对社会组织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参政议政做好服务;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协商机制;畅通社会组织与政府和各部门的联系及沟通的工作机制和渠道;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履行本团体作为社会组织自律管理的职能,承接政府部门转移的社会组织的服务职能,搭建社会组织自治、自律平台,从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务管理、信息公开五个方面加强社会组织自律和自身建设,建立完善的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体系。

(九)承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创新党组织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切实发挥好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十)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