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章程

总会章程

《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章程》

(修订版,业经2017年10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总会联合党委)。会员单位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孵化、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总会联合党委是党在市社会组织总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市社会组织总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总会联合党委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委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总会联合党委以及联合纪委领导;优先推荐总会联合党委班子和纪委班子成员担任本会理事会和监事会领导。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总会联合党委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