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章程

总会章程

《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章程》

(修订版,业经2017年10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

(四)制定理事会理事以上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根据本团体覆盖面广、门类较多的特点,会员代表分11个功能组别产生,包括:联合类社团、行业协会类、异地商会类、学术类社团、公益类社团、综合类社团、科技类民非、公益服务类民非、文教体类民非、综合类民非和基金会类。

第十九条  由上述11个功能组别产生会员代表,比例为5%左右;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不低于会员代表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为保证会员代表产生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本团体可以根据需要,按功能组别设立分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差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实行差额选举会长,会长候选人不少于2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选举或提议罢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六)决定分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和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负责本团体的日常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每次会议应形成纪要或决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会长、执行会长各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执行会长由会长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常务副会长在副会长中产生,原则上任副会长满一年以上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

本团体可以根据会务需要设立若干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由德高望重,具有巨大社会影响力的人士担任。名誉会长由会长或执行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议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名誉会长在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前,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犯罪记录、无不良征信记录、无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任期四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执行会长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在理事会领导下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为理事会的补充议事机制,会长办公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副会长出席。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执行会长负责召集。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提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以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经会长授权,执行会长主持本团体日常工作并行使以上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除符合第二十五条的(一)、(二)、(四)、(五)、(六)规定外,其任职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并应具有本科学历和丰富的社会组织执业经验。秘书长实行任期聘任制。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团体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

(二)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调会员单位组织实施本团体的决议、决定;

(三)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向会长、执行会长、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承办会长、执行会长交办的工作以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5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4名,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产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成员如需调整,授权理事会审议决定,并报下一次代表大会追认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闭会期间监督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长原则上由本会党委书记交叉兼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产生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已经担任理事会理事的,不能同时担任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