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章程

总会章程

《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章程》

(修订版,业经2017年10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根据需要可吸收一定比例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应由该社会组织或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企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个人会员为热心并支持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在我市社会组织领域有突出贡献或在社会组织领域有较高威望的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本团体制发的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根据业务范围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提供的综合服务平台,包括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信息化建设、年检提示、年报辅导、等级评估、培训交流、项目合作、宣传推广和基地使用等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团体出版刊物和资料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委托的任务;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团体根据业务范围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提供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建设、管理的研究成果、意见建议和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违反会费管理规定或一年以上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团体会费标准

(一)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年,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人民币1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人民币2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人民币3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会费标准为人民币50000元/年,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100000元/年;

(二)鼓励有能力的理事以上单位以资助方式支持本团体开展用于为社会组织服务的公益事业;

(三)从事社会公益类的会员缴交会费有困难,可申请减交或免交,批准减交或免交的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仍可享有会员资格,在一定范围内享受本团体提供的会员服务。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自律

(一)设立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会员自律委员会。会员自律委员会由总会监事会、总会联合党委及直属党组织,总会会员单位范围内的行业联合党委和市社会组织党委直属党支部组成。会员自律委员会办公室与总会联合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建立会员自律机制和惩戒机制。会员自律委员会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负责建立健全会员单位乃至市级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惩戒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和惩戒意见。

(三)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会员自律委员会管理办法另行制订。